厦门莲花汤岸温泉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海)环改〔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莲花汤岸温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伟强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莲花村汤岸社19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2YR0527H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2日,我局利用无人机对入河各排污口组织溯源排查,发现过芸溪4号支渠有废水排入过芸溪,在对4号支渠沿线排查中发现厦门莲花汤岸温泉有限公司有废水排出,我局委托厦门威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进行现场采样,2024年1月19日我局收到厦门威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ZJCJB-A2023122201)结果显示:废水收集池★A的化学需氧量204㎎/L、五日生化需氧量53.9㎎/L,废水收集池出水口★B的化学需氧量171㎎/L、五日生化需氧量46.1㎎/L,超过《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322-2018)中表1排入环境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50㎎/L、五日生化需氧量10㎎/L。因此,你单位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标因子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 2023年12月22日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检测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现场检查(采样)照片,证明我局委托厦门威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进行采样,并于2023年12月22日进行现场采样且有企业人员在场确认。
2. 2023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照片,证明你单位正常营业。
3. 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3年12月22日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谢伟强和受托人谢加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5. 2024年1月19日我局收到的厦门威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ZJCJB-A2023122201),证明你单位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标因子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