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鹭金石偏光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29 17:12 字号:

  闽厦(海)环改〔2024〕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鹭金石偏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国林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大道2899号1#、2#厂房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051189763X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至2023年共进货切削液80桶,危险废物台账仅记录9个废切削液桶,未见其余废桶的记录。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 2023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2022年至2023年共进货切削液80桶,危险废物台账仅记录9个废切削液桶,未见其余废桶记录的违法事实。

  2. 2023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3. 2023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3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余国林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张志坚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授权委托人身份。

  5. 2023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鹭金石玻璃太阳镜片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情况。

  6. 2023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受托人张志坚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台账未记录完善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填报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