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睿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29 17:13 字号:

  闽厦(海)环改〔2024〕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信睿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亚滨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洪塘东15号之5号厂房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49C7612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的冷挤压毛坯金属件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8年11月1日建成投产。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 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从事的冷挤压毛坯金属件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8年11月1日建成投产的事实。

  2. 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3. 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亚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环保负责人)谭少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授权委托人身份。

  5. 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固定资产清单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6. 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环保负责人)谭少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从事的冷挤压毛坯金属件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8年11月1日建成投产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0日内办理冷挤压毛坯金属件加工项目验收手续,同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