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05 16:36 字号:

  厦环(海)不罚决字〔202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中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毅融

  地址:厦门海沧新阳工业区新昌路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05240E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4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仓库管理台账及危险废物转运联单中,无在线监控站房产生的废液的入库及转移记录。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 2024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仓库管理台账及危险废物转运联单中,无在线监控站房产生的废液的入库及转移记录。

  2. 2024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3. 2024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4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和废液回收记录表复印件,证明危险废物入库和废液回收情况。

  5. 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杨毅融和受托人陈火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6. 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托人陈火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仓库管理台账及危险废物转运联单中,无在线监控站房产生的废液的入库及转移记录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查,你单位已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但记录不规范,检查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中序号10所述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送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海)不罚告字〔2024〕1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