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振邦顺和建筑废土资源再生处置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2-19 16:39 字号:

  厦环(海)不罚决字〔2023〕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振邦顺和建筑废土资源再生处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怀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港路15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JH3W6T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3号生产线水洗砂、精选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3年4月建成投产。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3号生产线水洗砂、精选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3年4月建成投产的事实。

  2.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3.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李秀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5. 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厦门振邦顺和建筑废土资源化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证明厦门振邦顺和建筑废土资源化提升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情况。

  6. 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阶段性(1号建筑骨料生产线和2号水洗砂生产线)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1号建筑骨料生产线和2号水洗砂生产线验收情况。

  7. 2023年12月12日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A-TC-20231569),证明你单位废气污染物和噪声检测结果均达标排放。

  8. 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秀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3号生产线水洗砂、精选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3年4月建成投产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查,你单位3号生产线水洗砂、精选泥生产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评文件批复建成并正常运行,但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未超过12个月且达标排放,检查发现后3号生产线水洗砂、精选泥生产项目在两个月内已拆除,以上情形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中序号3所述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2月5日送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海)不罚告字〔2023〕6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