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振邦顺和建筑废土资源再生处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12 16:43 字号:

  闽厦环罚〔2024〕10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振邦顺和建筑废土资源再生处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怀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港路15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JH3W6T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12月7日,我局接到投诉后,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排查,你单位雨污管网建设可能存在与实际不符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厦门振邦顺和建筑废土资源化提升改造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建设内容为:降雨淋溶水为引流沟引至经三级沉淀池后回用,堆场扬尘为设置密闭堆场、喷淋降尘等,装卸扬尘为装卸全程在密闭厂房内进行、喷淋降尘等;1号生产线建筑骨料原料为废石、废砖渣、水泥块;厂区建设雨污沉淀池容积为135m³。实际建设情况为:降雨淋溶水未设置引流沟,也未引流至三级沉淀池,未全部配套密闭堆场堆放建筑原料以防控堆场扬尘,装卸扬尘仅破碎工艺配套有密闭厂房,洗砂工艺有5个待料口未安装喷淋设施;1号生产线建筑骨料原料为花岗岩(锂矿石);厂区雨污沉淀池容积为20m³。与验收情况不一致。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厦门振邦顺和建筑废土资源化提升改造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建设内容为:降雨淋溶水为引流沟引至经三级沉淀池后回用,堆场扬尘为设置密闭堆场、喷淋降尘等,装卸扬尘为装卸全程在密闭厂房内进行、喷淋降尘等;1号生产线建筑骨料原料为废石、废砖渣、水泥块;厂区建设雨污沉淀池容积为135m³。实际建设情况为:降雨淋溶水未设置引流沟,也未引流至三级沉淀池,未全部配套密闭堆场堆放建筑原料以防控堆场扬尘,装卸扬尘仅破碎工艺配套有密闭厂房,洗砂工艺有5个待料口未安装喷淋设施;1号生产线建筑骨料原料为花岗岩(锂矿石);厂区雨污沉淀池容积为20m3。与验收情况不一致的事实。

  2.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3.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3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秀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5. 2023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厦门振邦顺和建筑废土资源化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筑废土资源化提升改造项目环评批复和验收要求。

  6. 2023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秀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建筑废土资源化提升改造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23〕58号之一)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做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肆仟贰佰捌拾捌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