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振邦顺和建筑废土资源再生处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12 16:44 字号:

  闽厦环罚〔2024〕1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振邦顺和建筑废土资源再生处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怀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港路15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JH3W6T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1#厂房洗砂车间外北侧露天堆放2堆渣土,约180m3未苫盖;位于厂区2#厂房精选泥车间外东北侧露天堆放1堆渣土,约60m3未苫盖,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厂区1#厂房洗砂车间外北侧露天堆放2堆渣土,约180m3未苫盖;位于厂区2#厂房精选泥车间外东北侧露天堆放1堆渣土,约60m3未苫盖,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的事实。

  2.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3.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李秀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5. 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厦门振邦顺和建筑废土资源化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筑废土资源化提升改造项目环评批复和验收要求。

  6. 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秀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23〕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