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睿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2-26 09:03 字号:

  厦环(海)不罚决字〔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信睿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亚滨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洪塘东15号之5号厂房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49C7612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北侧原材料堆放区内有2个塑料桶,2个塑料桶内装有废切削液共计20kg,未放置于危废仓库内。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 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北侧原材料堆放区内有2个塑料桶,2个塑料桶内装有废切削液共计20kg,未放置于危废仓库内的事实。

  2. 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3. 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林亚滨和受托人谭少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5. 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托人谭少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查,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临时贮存的危险废物数量在0.2吨以内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检查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以上情形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中序号10所述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1月18日送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海)不罚告字〔2024〕2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