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睿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27 09:13 字号:

  闽厦环罚〔2024〕1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信睿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亚滨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洪塘东15号之5号厂房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49C7612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的冷挤压毛坯金属件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8年11月1日建成投产。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 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从事的冷挤压毛坯金属件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8年11月1日建成投产的事实。

  2. 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3. 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亚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环保负责人)谭少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授权委托人身份。

  5. 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固定资产清单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6. 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环保负责人)谭少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从事的冷挤压毛坯金属件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8年11月1日建成投产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24〕3号之一)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于2024年2月4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依法组织听证。你单位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但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关于你单位提出的主观上环保意识比较强、积极配合整改等申请减免处罚意见,我局经复核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单位在发生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但违法行为已产生,在法律法规上没有酌情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依据支撑,违法行为也不在《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目录清单内,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壹佰肆拾肆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