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顺德钜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0-28 15:53 字号:

  闽厦环罚〔2024〕287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顺德钜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伟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8UMTHP00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洪塘村龙井社146号之三

  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房北侧的水泥硬化空地,堆有1堆含废切削液的废钢屑,地上滴漏有废切削液,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厂房北侧的水泥硬化空地,堆有1堆含废切削液的废钢屑,地上滴漏有废切削液,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事实。

  2. 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3. 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伟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 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6. 2024年8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说明函》,证明你单位含废切削液的废钢屑重量。

  7. 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吴伟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24〕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年9月26日和9月2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如下意见:公司对危废的不认识才产生后果;违法行为较为轻微,未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及时改正,符合“轻微不罚”的情形;违法行为为初次违法,符合“首违不罚”的适用情形;企业经营困难,申请减免和不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1.对危险废物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是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应因任何理由而遭到减损或不被履行,否则环境污染将无法得到控制和避免。2.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及《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临时贮存危险废物(除含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外)数量在 0.2 吨以内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检查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适用条件,该公司含废切削液的废钢屑总重量为337.45kg已超过0.2吨不满足“违法行为轻微”的适用条件。3.首违不罚是指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不等同于“初次违法”必然“不罚”,只有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行政机关才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并未建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将含废切削液的废钢屑堆放在水泥硬化空地,地上有滴漏废切削液,堆放时间近一个月之久,已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上述适用条件,亦不符合首违不罚的情形。4.发生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整改是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不是免于处罚的条件。因此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幅度适当。陈述的理由不足以作为免于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沧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海沧区司法局),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