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元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288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元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汉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6712719363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289号科创大厦10层1010-1013单元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省厅第四方在线督导帮扶发现并推送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问题线索,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海景路268号3#楼402室之二的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站房,由厦门元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有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运维,你单位运维水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于2024年2月1日8时至2月2日9时及2024年6月4日11时至14时出现数据异常,报备类型为在线监测仪器故障,在线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12小时内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有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2024年2月1日8时至2月2日9时及2024年6月4日11时至14时出现数据异常,报备类型为在线监测仪器故障,在线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12小时内报告的事实。
2.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在线设备仪器情况。
3.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4年9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汉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证明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有限公司企业规模类型。
6.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要求。
7.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有限公司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基础数据库与自动监控系统报备照片,证明废水在线监控数据报备情况。
8. 2024年9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与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有限公司签订的《废水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合同》,证明你单位全权负责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控的运维。
9.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汉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负责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有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的运维,废水在线监控数据2024年2月1日8时至2月2日9时及2024年6月4日11时至14时出现数据异常,在线设备发生故障后未12小时内报告的事实。
10.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凌德喜和受托人蓝振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身份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11.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蓝振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环保公司厦门元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设施日常运行维护。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24〕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年9月2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函,提出如下意见:黄金珠宝产业园在2024年2月8日起停产停排时,已向厦门市环境监测平台报备;依据生态环境部484号文规定,停产期间不得擅自关闭自动监测设备或中断联网,在停产停排状态下黄金珠宝产业园的水质监测设备只要保持流量有值状态就可以了,pH的数值无需保留的;按HJ356-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中2024年2月1日和6月4日那天当流量为零时,在线监测系统输出的监测值为无效数据,因此当黄金珠宝产业园报备停产停排后,流量为零时,监测值为数据无效的,既然设备处理停产停排不正常的运行状态,监测设备的状态可以不管控它,无需在进行二次报备;2024年6月4日11时至14时出现数据异常故障时间只有3个多小时就处理完成,也一样由于没有排水,本故障还处于2024年5月27日的《关于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有限公司废水停排说明》停产停排的报备时限内,不用通知区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
我局经复核认为:1. 你单位履行的是停产停排期间的报备义务,该义务不能免除、替代设备出现故障报备的义务,应当向我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故障报备;2.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规定:“停产期间不得擅自关闭自动监测设备或中断联网。生产停运周期3个月以上时,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生产停运周期3个月以内,需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修的,废水至少上传流量参数⋯”的规定,停产停排期间,依旧要履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和故障报备义务,同时你单位申请的是停排并非停产,更应及时履行相应义务。3. 2023年2月1日8时至2月2日9时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涉水在线监控设备水质分析仪发生故障,平台显示仪器故障。2024年6月4日11时至14时涉水在线监控设备PH监测仪发生故障无法上传数据。两次时间段均是在线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你单位应当履行报备义务;4. 2024年6月4日,在线监控设备PH值监测仪发生故障,无法上传数据,你单位于2024年6月7日将相关情况在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进行报备,故障报备的时间已超过《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报备的时限。因此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幅度适当。陈述的理由不足以作为免于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三)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并予以通报批评。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沧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海沧区司法局),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