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地毯(厦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28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太平地毯(厦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至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68238F
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西三路96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省厅第四方在线督导帮扶发现并推送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问题线索,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涉水在线监控设备(流量计),于2020年8月5日联网至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基础数据库与自动监控系统,未完成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自主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涉水在线监控设备(流量计),于2020年8月5日联网至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基础数据库与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未能提供在线监控设备的验收报告的事实。
2. 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涉水在线监控设备情况。
3. 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4年8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龙至圣和受托人黄志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 人的身份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5. 2024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6. 2024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和验收要求。
7. 2024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托人黄志诚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涉水在线监控设备(流量计)已完成安装并于2020年8月5日联网至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基础数据库与自动监控系统,尚未完成涉水在线监控设备的自主验收的事实。
8. 2024年9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说明,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24〕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沧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海沧区司法局),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