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0-28 15:56 字号:

  闽厦环罚〔2024〕289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40317863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后祥路88号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省厅第四方在线督导帮扶发现并推送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问题线索,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站房内CODcr在线监测仪于2024年7月16日21:35至2024年7月17日11:10发生故障,总计时长13小时35分钟,故障期间手工检测采集样品1瓶。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相关规范要求,需采集样品2瓶,你单位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CODcr在线监测仪于2024年7月16日21:35至2024年7月17日11:10发生故障,总计时长13小时35分钟,故障期间手工检测采集样品1瓶。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相关规范要求,需采集样品2瓶,你单位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事实。

  2. 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在线设备仪器情况。

  3. 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4年8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吴国明和受托人郭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5. 2024年8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6. 2024年8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说明,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7. 2024年8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要求。

  8. 2024年8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运维、因子比对监测合同》,证明厦门星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你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营维护。

  9. 2024年8月28日你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厦门星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马富玉和受托人李冰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维方身份和授权委托人身份。

  10. 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厦门星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李冰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厦门星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你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营维护,在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方式。

  11. 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托人郭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委托厦门星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你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营维护,在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方式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送监测数据,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24〕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年9月2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申辩书,提出如下意见:你单位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事务全权委托给“厦门星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理,星聿公司运维不当造成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后果;设备故障发生时间在2024年7月16日21:35分,属于不可预见偶发事件,次日一早,星聿公司运维立即手工取样1瓶,星聿公司运维人员对此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取样1瓶即可,因此导致出现违法事件,你单位与星聿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无主观故意心态,积极采取措施,改进对星聿公司运维工作的监督、管控制度,并备案;生产经营步履维艰,处罚将对商誉及外贸订单造成严重影响。申请免除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1. 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送监测数据,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的规定,排污单位是主要的责任方,需要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负责,并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即使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排污单位仍需对运维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在自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排污单位负有在发生故障期间监测、监督和管理的义务;2. 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第9.7条的规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因故障或维护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 6 h。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长达13小时35分钟,仅采取样品1瓶,已明显超出上述规范的时间。我局已结合证据查明你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或无明显证据”,并将该情形纳入裁量因子内,最终计算出处罚金额;3. 积极整改、经营困难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因此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幅度适当。陈述的理由不足以作为免于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四)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伍十元整,并予以通报批评。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沧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海沧区司法局),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