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怡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284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市怡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湘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671282969E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沧虹路409号118单元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4年至今购买并使用制冷剂R22约1.2吨,未能提供2024年度ODS物质销售、使用(维修)备案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2024年至今购买并使用制冷剂R22约1.2吨,现场未能提供2024年度ODS物质销售、使用(维修)备案情况的事实。
2. 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调阅材料及检查仓库情况。
3. 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胡湘若和受委托人严贵宾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受委托人身份。
5. 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截图,证明你单位ODS物质销售、使用(维修)未备案。
6. 2024年9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化工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制冷剂R22购买情况。
7. 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证明你单位制冷剂R22属于第五类含氢氯氟烃,第二项HCFC-22即一氯二氟甲烷(化学式CHF2Cl)。
8. 2024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受委托人严贵宾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ODS物质销售、使用(维修)未备案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24〕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沧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海沧区司法局),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