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昕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30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厦门建昕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炳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692982052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后祥路188号2号厂房第一层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注塑机11台正在作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塑车间北侧大门处于敞开状态,注塑车间部分生产废气经注塑车间北侧大门排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注塑机11台正在作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塑车间北侧大门处于敞开状态,注塑车间部分生产废气经注塑车间北侧大门排至外环境。
2.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3.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4年9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张炳树和受委托人蒲小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受委托人身份。
5.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备案登记材料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环评审批要求。
6. 2024年9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化学物质成分和VOCs质量占比。
7.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8.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蒲小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24〕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壹拾伍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