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莱尊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03 09:23 字号:

  闽厦环罚〔2024〕309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厦门莱尊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32Q32Y53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大道1299-9号楼B栋6楼之一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作业的两台喷漆台所对应的废气治理设施中,喷淋塔均正常运行,UV光解设施未开启运行,活性炭箱内的活性炭已沾了一层较厚的漆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正在作业的两台喷漆台所对应的废气治理设施中,喷淋塔均正常运行,UV光解设施未开启运行,活性炭箱内的活性炭已沾了一层较厚的漆渣的事实。

  2.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3.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6. 2024年9月10日我局截取《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境功能区域类别。

  7.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材料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要求。

  8.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周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24〕6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捌佰伍拾捌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