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宝(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307号
当事人名称:高利宝(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99027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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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省厅第四方在线督导帮扶发现并推送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问题线索,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及调阅相关材料,发现你单位未将涉水在线监控设备(流量计)验收备案等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现场未能提供在线监控设备的验收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未将涉水在线监控设备(流量计)验收备案等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现场未能提供在线监控设备的验收报告的事实。
2. 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涉水在线监控设备情况。
3. 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4年9月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李志福和受委托人黄丽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5. 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福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截图,证明你单位涉水在线监控设备(流量计)验收备案等资料未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
6.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7. 2024年9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和验收要求。
8.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黄丽丽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将涉水在线监控设备(流量计)验收备案等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障以及处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24〕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年10月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申辩书,提出如下意见:你单位在2021年1月将书面验收材料送给我局备案,2024年3月在市平台及国发平台上传验收记录。此次出现的问题属于公司员工人事变动没交接导致未及时上传省平台,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不属于排污单位未将验收备案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情况。 申请免于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障以及处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的规定。因此,排污单位将验收备案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是排污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市平台及国发平台虽有验收记录,但无验收备案相关资料。上述理由也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希望你单位在后续生产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因此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幅度适当。陈述的理由不足以作为免于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未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障以及处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陆拾叁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沧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海沧区司法局),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