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海)环责改〔2024〕60号
当事人名称:通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雄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51597J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阳光路2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并现场采样,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4日,我局现场检查并委托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工业废气进行现场采样,2024年11月8日我局收到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A-TC-20241554)结果显示:厂界上风向1#、厂界下风向2#、厂界下风向3#、厂界下风向4#无组织臭气浓度最大值为39,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臭气浓度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 20。因此,你单位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标因子为臭气浓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10月24日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废气采样现场记录表、检测合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资质证明、仪器计量认证证书和采样照片,证明我局委托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工业废气进行采样,并于2024年10月24日进行现场采样且有企业人员在场确认。
2. 2024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照片,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
3. 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4年10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王雄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陈仲兴和叶东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受委托人身份。
5. 2024年11月8日我局收到的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A-TC-20241554),证明你单位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标因子为臭气浓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同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沧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海沧区司法局),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