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5〕8号
当事人名称:通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雄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51597J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阳光路2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并现场采样,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4日,我局现场检查并委托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工业废气进行现场采样,2024年11月8日我局收到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A-TC-20241554)结果显示:厂界上风向1#、厂界下风向2#、厂界下风向3#、厂界下风向4#无组织臭气浓度最大值为39,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臭气浓度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 20。因此,你单位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标因子为臭气浓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10月24日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废气采样现场记录表、检测合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资质证明、仪器计量认证证书和采样照片,证明我局委托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工业废气进行现场采样且有企业人员在场确认。
2. 2024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照片,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
3. 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 2024年10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王雄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陈仲兴和叶东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受委托人身份。
5. 2024年11月8日我局收到的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A-TC-20241554),证明你单位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标因子为臭气浓度。
6. 2024年11月8日我局截取《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境功能区域类别。
7. 2024年11月8日我局调阅信访投诉平台在线截图,证明2024年10月周边居民对你单位投诉情况。
8. 2024年11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材料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和验收要求。
9. 2024年11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排污登记情况。
10. 2024年11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化学物质成分和VOCs质量占比。
11. 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托人陈仲兴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确认超标检测数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24〕6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5年1月6日,你单位与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5年1月1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申请书》,申请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方面的陈述理由,我局经复核认为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及《厦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因此,我局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意见,对你单位作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确定的罚款金额基础上,减少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20%,即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