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翼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海)环责改〔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厦门市翼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素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69285244M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凤山村凤山西路8-9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西南门收集池前端设置了一排污管,该排污管连接至厂外市政雨水管网,排污管阀门处于打开状态,并有污水流入市政雨水管网,经我局调查,该排污管污水通过厂外市政雨水管网排到厦门市兴国道建材有限公司门口对面的小溪里,现场存在污水不定时、间歇性排放。我局委托厦门市环产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排污管排放的污水进行现场采样,2024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监测报告(报告编号:XMHJ(2024)10118)结果显示,西南门口污水排放口pH值11.9、悬浮物358mg/L、化学需氧量75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60mg/L,超过《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322-2018)表1排入环境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pH值6~9、悬浮物20mg/L、化学需氧量5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0mg/L。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现场调阅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喷淋水、清洗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清洗,不外排。因此,你单位以私设暗管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2024年10月15日厦门市环产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委托检测协议书、现场采样照片,证明我局委托厦门市环产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你单位西南门收集池前端设置的排污管排放的污水进行现场采样。
3.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污水排放情况和现场检测情况。
4.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5. 2024年10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素锦和受托人纪玉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6.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的厦门市环产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MHJ(2024)10118),证明你单位在西南门收集池前端设置的排污管排放的污水超标排放。
7.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现场调阅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竣工验收资料显示生产废水无外排。我局向你单位送达检测报告,你单位对检测报告的结果表示确认,并承认排放的污水超标。
8. 2024年10月31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材料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要求降尘用水大部分以水蒸气的形式流失,清洗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收利用,生产废水无外排。
9.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截取《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境功能区域类别。
10.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托人纪玉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暗管设置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通过暗管排出的是厂区降尘喷淋水及车辆进出场地的清洗水。
11. 2024年12月3日专家出具的《厦门市翼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证明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情况。
12. 2025年1月26日专家出具的《厦门市翼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雨污水设施整改专家技术咨询意见》,证明你单位雨污分流整改情况和专家建议的具体整改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做好雨污分流,合理规划雨水沟、污水沟,制定并执行雨污水沟管理制度,确保污水沟泥沙及时清理疏通,禁止污水因堵塞流入雨水沟,同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沧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海沧区司法局),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