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翼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5〕1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厦门市翼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素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6928524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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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西南门收集池前端设置了一排污管,该排污管连接至厂外市政雨水管网,排污管阀门处于打开状态,并有污水流入市政雨水管网,经我局调查,该排污管污水通过厂外市政雨水管网排到厦门市兴国道建材有限公司门口对面的小溪里,现场存在污水不定时、间歇性排放。我局委托厦门市环产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排污管排放的污水进行现场采样,2024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监测报告(报告编号:XMHJ(2024)10118)结果显示,西南门口污水排放口pH值11.9、悬浮物358mg/L、化学需氧量75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60mg/L,超过《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322-2018)表1排入环境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pH值6~9、悬浮物20mg/L、化学需氧量5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0mg/L。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现场调阅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喷淋水、清洗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清洗,不外排。因此,你单位以私设暗管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2024年10月15日厦门市环产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委托检测协议书、现场采样照片,证明我局委托厦门市环产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你单位西南门收集池前端设置的排污管排放的污水进行现场采样。
3.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污水排放情况和现场检测情况。
4.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5. 2024年10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素锦和受托人纪玉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6.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的厦门市环产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MHJ(2024)10118),证明你单位在西南门收集池前端设置的排污管排放的污水超标排放。
7.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现场调阅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竣工验收资料显示生产废水无外排。我局向你单位送达检测报告,你单位对检测报告的结果表示确认,并承认排放的污水超标。
8. 2024年10月31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材料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要求降尘用水大部分以水蒸气的形式流失,清洗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收利用,生产废水无外排。
9.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截取《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境功能区域类别。
10.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托人纪玉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暗管设置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通过暗管排出的是厂区降尘喷淋水及车辆进出场地的清洗水。
11. 2024年12月3日专家出具的《厦门市翼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证明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情况。
12. 2025年1月26日专家出具的《厦门市翼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雨污水设施整改专家技术咨询意见》,证明你单位雨污分流整改情况和专家建议的具体整改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海)环罚告〔2024〕6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年12月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事实陈述》,提出如下意见:因下雨天雨水会流到沉淀池里面,沉淀池容量有限,所以安装了一根管,并设置阀门,雨水较大时打开阀门让雨水流出厂外,雨水小以及平时(喷洒及冲洗道路)都会关掉阀门,2024年10月15日、25日海沧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厂区西南门收集池前端设置一排污管,排污管内有污水流出,为手动阀门堵塞,关闭不了,因公司监管不到位,维修人员也没有及时更换。已于2024年11月22日完成了整改,对堵塞的阀门进行更换,设置一个雨水阀门和一个污水阀门并安排专人管理,同时分别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
我局经复核认为:依据《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厦门翼晖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海环审〔2022〕157号)第二条第二款“该项目生产废水、厂区地面清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降雨淋溶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水管网进入海沧水质净化厂处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表2.6.1项目主要产污环节及污染物中废水包括车辆、搅拌机、轮胎、地面、皮带机冲洗、生产区初雨水收集,环评治理措施为:砂石分离机+沉淀池+回用生产。《翼晖混凝土搅拌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废水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①生产废水“厂区建设6个沉淀池(总容积约162m³)及4个雨水收集池(总容积约234m³),生产废水、雨水分别经场地敷设的废水管道收集至沉淀池,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的批复等文件,翼晖公司的生产废水、雨水应当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事实陈述》中你单位所称的“一根管”即是我局现场检查中的排污管,你单位通过该排污管外排废水已违反了上述批复,排出的污水经检测已超标排放且陈述申辩中也自述:“设置一个雨水阀门和一个污水阀门并安排专人管理”。因此,你单位是否达到整改标准并未有证据证明,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已整改到位,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幅度适当。陈述的理由不足以作为免于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