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鱼满堂炭烤餐饮店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19〕490号

发布日期:2019-08-26 16:54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19〕490号

  厦门市湖里区鱼满堂炭烤餐饮店:

  社会信用代码:92350206MA304KK06N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江头东路美食城南侧4-5号店

  经营者:程静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通过检查和调查,发现你餐饮店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江头东路美食城南侧4-5号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营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2019年8月10日对经营者程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8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餐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11日以《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19]35号)告知你餐饮店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餐饮店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放弃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餐饮店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餐饮店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