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车友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改〔2022〕25号

发布日期:2022-11-16 16:41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改〔2022〕2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厦门车友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7YRP94

  营业执照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殿前一组盈丰工业A区101室

  生产经营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殿前社1713号院子南侧第4间店面

  法定代表人:蓝锦彬

  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殿前社1713号院子南侧第4间店面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密闭区域使用油性油漆、稀释剂进行调漆,调漆罐未苫盖,调漆区域与生产车间相连的大门、窗户敞开,通往外环境,调漆区域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10月31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公司在未密闭区域使用油性油漆、稀释剂进行调漆,调漆罐未苫盖,调漆区域与生产车间相连的大门、窗户敞开,通往外环境,调漆区域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事实。

  2.2022年11月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蓝锦彬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2年10月31日你公司厂长蓝锦彬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你公司在未密闭区域使用油性油漆、稀释剂进行调漆,调漆罐未苫盖,调漆区域与生产车间相连的大门、窗户敞开,通往外环境,调漆区域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蓝锦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