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象屿壳牌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3〕281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3〕281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象屿壳牌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2G3WE89
营业执照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18号
负责人:徐峥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2023年8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18号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危险废物HW08(900-249-08)废机油桶、HW49(900-041-49)废机油滤芯器混入非危险废物废纸箱、废海报、废安全帽等中贮存在集装箱活动房内(混合物数量不足5吨),集装箱活动房未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3年8月15日、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公司将危险废物HW08(900-249-08)废机油桶、HW49(900-041-49)废机油滤芯器混入非危险废物废纸箱、废海报、废安全帽等中贮存在集装箱活动房内(混合物数量不足5吨),集装箱活动房未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实。
2.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田中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8月15日、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副站长田中文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你公司将危险废物HW08(900-249-08)废机油桶、HW49(900-041-49)废机油滤芯器混入非危险废物废纸箱、废海报、废安全帽等中贮存在集装箱活动房内(混合物数量不足5吨),集装箱活动房未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实。
3.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负责人徐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负责人身份,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田中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田中文受你公司委托及其身份。
5.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送达《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23〕19号),于2023年11月1日进行内容勘误,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实际情况,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出裁量系数A为1.67,裁量系数B为-0.4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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