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4〕62号

发布日期:2024-02-04 09:52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62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国贸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37302T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697号

  法定代表人:苏杨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697号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内的过滤棉铺设不严密、活性炭实际装填量小于你公司《VOCs废气处理设施操作使用规程》明确的装填量,废气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12月25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内的过滤棉铺设不严密、活性炭实际装填量小于你公司《VOCs废气处理设施操作使用规程》明确的装填量,废气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事实。

  2.2023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陈婉婷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12月25日你公司人事行政经理陈婉婷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内的过滤棉铺设不严密、活性炭实际装填量小于你公司《VOCs废气处理设施操作使用规程》明确的装填量,废气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苏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陈婉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婉婷受你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送达《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23〕55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结合你公司实际情况,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出裁量系数A为1.42,裁量系数B为-0.4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柒拾伍元整(¥2375.00)。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为0592-2367175、2367177)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