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蔚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改〔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3-04 15:03 字号: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湖)环改〔2024〕2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蔚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2G12X7K

  营业执照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697号A区1-3层

  负责人:王苦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6日对你公司开展2024年第一季度“双随机”及排污许可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697号A区1-3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3楼危废暂存间内堆放22袋装有含油漆抹布和废过滤棉的危险废物包装袋(危险废物代码为HW49),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2月26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公司3楼危废暂存间内堆放22袋装有含油漆抹布和废过滤棉的危险废物包装袋(危险废物代码为HW49),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2.2024年2月26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王小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2月26日你公司店长王小波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你公司3楼危废暂存间内堆放22袋装有含油漆抹布和废过滤棉的危险废物包装袋(危险废物代码为HW49),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负责人王苦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负责人身份,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王小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小波受你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为0592-2367175、2367177)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