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泰鑫达电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9 15:22 字号:

                           

                          闽厦(集)环改﹝2019﹞129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泰鑫达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93007407W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环珠路275-279号3号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郑卫忠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7日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在厦门市集美区环珠路275-279号3号楼五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相对人漆渣等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作出以下处理: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行政执法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集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