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隋唐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1-18 14:36 字号:
                               闽厦环罚〔2021〕199

 

厦门隋唐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81279838R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山美路133号5楼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山美路133号5楼

法定代表人:唐海燕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你单位塑胶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8月8日通过厦门市集美环境保护局批复(厦集环审201807号。

    2021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山美路133号5楼的塑胶制品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山美路133号5楼正式投产塑胶制品生产项目,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未能正常运行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基本信息;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4.2021年7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1年7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1年7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021年108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1﹞5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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