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鼎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2-21 10:16 字号:

                                                                                           闽厦(集)环改﹝2023﹞49号

  福建鼎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3NBRX2Q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大道1635号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大道1635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大道1635号投产沥青砼拌和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砂石原料贮存场所,料堆部分砂石未遮盖,路面有硬化,部分路面积尘较多;砂石筛分后通过两条传输带输送到料仓,传输带未密闭,筛分机未密闭。属于未采取集中收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

  2.2023年11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3.2023年11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4.2023年11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5.2023年11月28日,我局查询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并截图一份,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

  6.2023年11月28日,我局查询天眼查查询截图一份,证明你单位为中小微型企业;

  7.2023年11月28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11月28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一组,2023年11月28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采取集中收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