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美齿易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95号
厦门集美齿易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8W215X65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锦园东二里9-136号、9-137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锦园东二里9-136号、9-137
法定代表人:饶剑光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厦门市集美区锦园东二里9-136号、9-137的口腔医疗服务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使用射线装置(CBCT)用于辅助检查未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2.2023年11月21日,我局查询天眼查并截图,证明你单位为中小微型企业;
3.2023年11月21日,我局查询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并截图,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
4.2023年11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5.2023年11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6.2023年11月21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11月21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3年11月21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7.2023年11月21日,我局制作的《厦门集美齿易康口腔门诊部门诊收费记录(2022.8.11-2023.11.11)》现场检查照片三份及2023年11月21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660元。
你单位未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七)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序号11”中“涉及放射种类:Ⅲ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1”、“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类:丙级工作场所,裁量等级1”、“工作场所防护情况:有防护措施,裁量等级1”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配合情况调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规定的情形。“主观过错程度”因调查条件限制,无法查清,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该裁量因素适用最低等级裁量等级1。
2024年2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4﹞13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捌拾陆元整(¥11286.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陆拾元整(¥660.00)。
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方法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六条规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