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美如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12 16:44 字号:

                              闽厦环罚﹝2024115

厦门集美如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8URXAQ2R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凤泉东里120号-121号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凤泉东里120号-121号

法定代表人:叶永池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凤泉东里120号-121号的口腔医疗服务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使用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3.2023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3年11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4.你单位提供的《厦门集美如贝口腔门诊有限公司(2022.06.02-2023.11.23)》收费明细,证明你单位的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49620元。

你单位未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规定的情形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涉及放射种类:Ⅲ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1”、“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类:丙级工作场所,裁量等级1”、“工作场所防护情况:有防护措施,裁量等级1”规定的情形。“主观过错程度”因调查条件限制,无法查清,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该裁量因素适用最低等级裁量等级1。

2024年2月4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应免于处罚;2.申请人提供的收费明细中,虽然在账目明细中列举之有关口腔CT费用,但在结算时对顾客的该项费用予以减免,实际收费为2640元

经复核,我局认为:1.你单位持续使用射线装置1年多,使用时间长,故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你单位补充提供《收费单据》和《资料移交清单》,证明实际收费为2640元,我局决定给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贰拾玖元整(¥11929.00);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元整(¥2640.00)。

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方法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六条规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