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威闽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集)环改﹝2024﹞3号
厦门威闽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1YTKY35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九天湖西二路138号(厂房二)3楼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九天湖西二路138号(厂房二)3楼
法定代表人:罗黛燕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2023年12月23日和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厦门市集美区九天湖西二路138号(厂房二)3楼的塑料表面处理加工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3.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4.2023年12月23日和2023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2023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3年12月23日和2023年1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可根据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法律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