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德隆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1 15:18 字号:

                              闽厦环罚﹝2024136

 

厦门鑫德隆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91257194N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莲上路103号(3#厂房层之三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莲上路103号3#厂房层之三

法定代表人:凌冬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塑料气泡袋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类别属于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OV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

    20242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莲上路103号3#厂房层之三的塑料气泡袋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3月在厦门市集美区莲上路103号3#厂房层之三投产塑料气泡袋生产项目至我局进行现场检查之日,尚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事实,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3.20242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228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4228《调查询问笔录》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4.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投资明细》等,证明你单位塑料气泡袋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7万元。

你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裁量等级4”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并已投入生产使用,裁量等级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规定的情形。“主观过错程度”因调查条件限制,无法查清,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该裁量因素适用最低等级裁量等级1。

 2024311,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425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壹佰捌拾玖元整(¥6189.00)。

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方法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六条规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