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附属翔安医院思明院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思)不罚决字〔2022〕4号

发布日期:2022-11-16 16:19 字号: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思)不罚决字〔2022〕4号

 

厦门大学附属翔安医院思明院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200MB010327XM

  法定代表人:张国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210***********1815

  住所:翔安东路2000号,厦门市大学路168号、172号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2年9月8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1年10月委托厦门市环产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环产公司根据“亲清平台”要求提供的自行监测方案与年度执行报告,未将废气自行监测纳入监测监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废气自行监测。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2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废气自行监测的事实;

  2.2022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废气自行监测的事实;

  3.你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张国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及经营者身份;

  4.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吴艺辉的《居民身份证》,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

  5.你单位 2021年的《福建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废气自行监测的事实;

  6.你单位的《2021年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废气自行监测的事实;

  7.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废气自行监测的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查,你单位已委托厦门市环产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进行废水处理站周边废气监测,结果均达标。你单位2021年10月以来检测871次,废气5项指标1季一测,共缺失15次,缺失率1.72%。鉴于你单位自行监测缺失率小于10%,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附件1目录清单中序号9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送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思)不罚告字〔2022〕4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