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朴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思明分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思)不罚决字〔2022〕5号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思)不罚决字〔2022〕5号
厦门朴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思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288YR7E
负责人:俞茂森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美仁新村北二区底层商场165-173号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你单位冻库外机运行时排放噪声扰民,宏测(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分别于2022年9月28日昼间和2022年9月29日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美仁新村北二区底层商场165-173号的冻库外机边界噪声排放情况进行昼、夜间噪声现场检测,根据2022年11月1日收到的宏测(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HC2022092803J01和HC2022092902J01的《检测报告》,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8日至9月29日,你单位在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美仁新村北二区底层商场165-173号的冻库外机运行时所排放噪声,冻库外机边界北侧昼、夜间噪声检测结果均为65dB(A)。均已超《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2类”规定的昼间排放限值60dB(A)和夜间排放限值50 dB(A)。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2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冻库外机正在运行的事实;
2. 2022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冻库外机正在运行的事实;
3.2022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和检测采样时,你单位工作人员全程在场陪同的事实;
4.宏测(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制作的《检测报告》(HC2022092803J01),证明你单位冻库外机昼间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事实;
5.宏测(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制作的《检测报告》(HC2022092902J01),证明你单位冻库外机夜间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事实;
6.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俞茂森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及负责人身份;
7.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陈毅蓉的《居民身份证》,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
8.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你单位经批评教育后,已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并完成整改。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委托厦门市环产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监测,冻库外机边界北侧昼、夜间噪声监测结果达标。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中第四条中也有明确“对于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建议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送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思)不罚告字〔2022〕5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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