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明傅洋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74号

发布日期:2024-02-26 11:20 字号: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74号

厦门思明傅洋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8UN9PX8C

  法定代表人:傅洋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洪文六里126号一层及夹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洪文六里126号一层及夹层的口腔诊疗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一台口腔CT机于2022年5月15日开始使用,至我局现场检查时尚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无违法所得。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的一台口腔CT机于2022年5月15日开始使用,至我局现场检查时尚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2.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的一台口腔CT机于2022年5月15日开始使用,至我局现场检查时尚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3.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傅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蔡锦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

  5.你单位的收费单据及CT机使用台账记录,证明你单位的口腔CT机已投入使用,使用期间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4年2月8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2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思)环罚告〔2023〕35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比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十七)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2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裁量基准要求进行自由裁量计算(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千柒佰元整(人民币117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为0592-2367175、2367177)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