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1月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11-30 15:10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311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11月30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1130日-2023年12月6(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2-7892759

   真:0592-7220049

通讯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5号莲福大厦5楼

邮政编码: 3611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技术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华丽龙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厦门市同安区环城东路207号之6号厂房1至5层

厦门华丽龙塑胶工贸有限公司

益思渠(厦门)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该项目选址于厦门市同安区环城东路207号之6号厂房1至5层,生产规模为年产塑料桶300t、仿真塑料瓦块50t、仿真塑料草块50t、仿真塑料草条100t。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市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有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2022年),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生活污水纳入区配套的三级化粪池进行处理,经处理达标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市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按申报内容进行建设,不得使用再生塑料为原料。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相关要求,落实注塑、吹塑、挤出等有机废气产生工序或工段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高效收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废气治理设施净化处理后有组织高空排放。落实破碎车间密闭,有效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空桶、废液压油、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事故防范措施,严格防范危险品泄漏、火灾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2

迎欣电气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

厦门市同安区草塘路129号

厦门迎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集海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目选址于厦门市同安区草塘路129号,生产规模为年产防水盒500万个。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市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有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厦门市环境声功能区划》(2022年),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纳入厂区配套的三级化粪池进行处理,经处理达标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市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二)按申报内容进行建设,不得使用再生塑料为原料。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相关要求,落实注塑、点胶、丝印、印版擦拭等有机废气产生工序或工段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高效的收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废气治理设施净化处理后有组织高空排放。落实破碎车间密闭,有效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液压油桶、废印版、含油墨空桶、胶水空桶、含洗网水废抹布、洗网水空桶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事故防范措施,严格防范危险品泄漏、火灾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