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晖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11 16:27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闽厦环罚2019331                                   

厦门晖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3031862012

地址: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集群路366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林志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集群路366号1号厂房,主要从事金属件生产加工,2019年6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金属件生产加工项目新增的燃生物质颗粒锅炉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于2019年1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6月26日制作)、现场调查取证照片(2019年6月26日拍摄)、《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6月26日制作)、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3日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19﹞8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法>等六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19年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