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宏赢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罚﹝2021﹞326号
厦门宏赢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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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钟桂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铝材表面处理加工项目的生产,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CODCr水质在线分析仪和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正在运行,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水。我局委托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对你单位CODCr水质在线分析仪和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进行比对监测。你单位2019年列入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19年9月安装废水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因子有COD、氨氮、pH),2020年1月17日通过验收,2020年4月16日在我局备案。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你单位经理全程配合检查。2021年11月15日我局收到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签发的《检测报告》编号:JYTTB-F04-2100814G2,你单位安装的CODCr水质在线分析仪3组25mg/L的标准样品比对检测结果分别为:3mg/L、2mg/L、7mg/L,绝对误差分别为-22mg/L、-23mg/L、-18mg/L;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3组1.5mg/L的标准样品比对检测结果分别为:1.31mg/L、1.04mg/L、1.03mg/L,绝对误差分别为-0.19mg/L、-0.46mg/L、-0.47mg/L。CODCr水质在线分析仪3组、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2组,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表1规定:实际水样CODCr<30mg/L(用浓度为20~25mg/L的标准样品替代实际水样进行测试),绝对误差不超过标准值的±5mg/L;实际水样氨氮<2mg/L(用浓度为1.5mg/L的标准样品替代实际水样进行测试),绝对误差不超过标准值的±0.3mg/L。因此,你单位未保证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证明我局9月9日在实施执法检查和比对监测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CODCr水质在线分析仪和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正在运行,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水,你单位经理全程陪同并现场确认的事实;
2、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3、2021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9月9日在实施执法检查和比对监测,你单位经理全程陪同并现场确认的事实;
4、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6、2021年11月1日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编号:JYTTB-F04-2100814G2,证明你单位CODCr水质在线分析仪、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绝对误差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规定;
7、2019年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证明你单位为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
8、《厦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资料备案表》,证明你单位CODCr水质在线分析仪和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已通过验收并在我局备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1﹞9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10号)之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3项标准(3-1):“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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