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平(树脂工艺品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罚﹝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胡小平(树脂工艺品厂)
身份证号码:610124********51**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新美街道土楼村坝仔内56号向南300米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你自2021年10月以来在厦门市同安区新美街道土楼村坝仔内56号向南300米处的厂房内从事树脂工艺品加工,现场检查时,你正在组织成型(含抽真空)等生产,清洗和研磨未生产,未办理营业执照,成型、抽真空等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集中收集和处理,直接通过管道排到车间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现场执法照片及2024年9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实施执法检查时,你正在进行抽真空生产,含有机物废气未集中收集处理,直接通过管道排到外环境的事实;
2、2024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4年1月12日胡小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向你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4﹞5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柒拾壹元整),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2025年1月7日,你提出陈述申辩。主要理由:一是认为生产时间不长,量也小,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二是认为树脂工艺品生产时原来不排水,后面管理松懈,导致回用水外流,持续时间不到1个月。三是认为树脂工艺品不用办理环评审批。四是认为不用安装设施也能达标。五是被查封后,第二天就把工厂关闭,改正态度端正。六是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经研究,部分采纳胡小平的申辩意见。
你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五)大气污染防治类-38”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壹佰肆拾叁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