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里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6-12 08:58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0]104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万里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A3479T70K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庄垵村松兜10号

法定代表人:沈跃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4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庄垵村松兜195号的粉煤灰、煤渣、污泥、高岭土堆场堆料未遮盖、亦未采取其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0年4月13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5月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存在粉煤灰、煤渣、污泥、高岭土堆场堆料未遮盖、亦未采取其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5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0]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参照《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21-3项:“未设置围挡,或未采取覆盖措施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首次违法按同档下限处罚;再犯的,按同档上限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翔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