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翔)环改[2021]49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市翔安区鹏林禽畜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2136930472657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上宅村上宅社
法定代表人:叶海侨
我局于2021年9月8日对你合作社现场勘察,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合作社位于翔安区新圩镇新圩路7033-3号,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占地面积9990m2,现存栏生猪约1200头,粪污处理工艺为:粪污→集污池→沼气池→室外发酵床。2021年9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养殖场西侧粪污收集池下方有一破裂口,粪污水未经处理由此破裂口排出,流经养殖场西侧菜地水沟汇入水渠排放到东溪。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处排放的粪污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污水pH7.4、化学需氧量4.76×10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522 mg/L、悬浮物3.02×103mg/L、氨氮266mg/L、总磷122mg/L、粪大肠菌群4.6×106MPN/100mL;养殖场西侧农田水沟废水pH7.5、化学需氧量1.59×10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29 mg/L、悬浮物1.12×103mg/L、氨氮346mg/L、总磷102mg/L、蛔虫卵240个/10L、粪大肠菌群2.1×105MPN/100mL。根据《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表1排放限值,你合作社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超标因子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9月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合作社粪污收集池下方破裂口排放粪污水的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采样情况。
3、《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QBG21I143),证明你合作社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的事实。
4、你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合作社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5、厦门市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合作社立即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治理,确保向环境排放的养殖废弃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将相关改正情况书面告知我局。
我局将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进一步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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