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协得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翔)环改〔2023〕11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协得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A31N39E97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内岗中路98号1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孙锦杰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6日至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内岗中路98号1号楼1楼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厦门协得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在勘察地址从事金属制品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金属半成品-上挂-预脱脂-主脱脂-清水洗-陶化-清水洗-烘干-喷粉-固化-下挂-包装入库。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喷粉废气经喷粉线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不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及《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_ 323-2018)要求,亦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m高的排气筒”要求。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生产情况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2、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及你公司确认的违法行为。
3、2023年12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4、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7日内将改正情况告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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