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德埠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07 10:59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07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德埠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13MA321FFL83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内岗中路98号A栋一楼102号法定代表人:吕天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7日对厦门德埠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内岗中路98号A栋一楼102号,主要从事铁件表面处理,你公司生产工艺:铁件-预处理除油-喷粉-固化-包装。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我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检测公司对你公司废水排放情况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废水水质为:pH值10.2、悬浮物22mg/L、化学需氧量45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52mg/L、氨氮2.02mg/L、石油类1.75mg/L。其中pH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的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因此,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12月2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2、2023年12月27日《污染源现场采样情况记录表》、2024年1月10日中测通标(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CTBJB23120317QH6-08),证明对你公司废水的采样情况及检测结果。

3、2024年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确认的检测结果超标情况。

4、2024年1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40122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处罚金额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122500.00元)

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03月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