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19 09:48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29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吉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13MA32G5WJ4A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巷北路983号一号钢结构厂房一层B2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永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6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巷北路983号,主要从事汽车销售、维修保养服务,主要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废机油滤芯、废空桶、废电池。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能提供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经调查,你公司未依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6月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危废管理情况。

  2、2023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情况及你公司确认的违法事实。

  3、2023年6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2024年3月12日我局收到的《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厦翔市监撤决字〔2024〕04号),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4、2023年9月21日你公司提交的危险废物台账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整改材料,证明你公司部分危险废物产生及转移情况。

  5、你公司历年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汇总表,证明你公司历年危险废物转移情况。

  6、2022年11月29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证明我局2022年对你公司危险废物规范化指导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3〕3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为:申请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主要内容:1、公司自2019年开始从事国产品牌汽车的销售和维修保养服务,一直奉行正规合法经营,对危险废物都严格按照要求定期清理。公司设立不久即发生疫情,业务一直不理想,但公司也坚持经营,对危险废物管理十分注重。2023年因业务持续下滑,人员不稳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交接频繁导致台账遗失。但所有危险废物皆按正规进行转移处理,有走福建省亲情服务平台联单,均有系统联单为证。2、公司在此前生态环境局委托的第三方环保公司的环保检查中,均有做好台账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公司已在收到台账整改意见后立即着手整改,已整改到位。望考虑到公司一直正规经营,且情况非常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初犯,减免处罚。针对上述申辩内容,你公司提交佐证材料如下:1、整改后照片。2、危险废物交接联单。3、2023年危险废物台账。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5、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

  我局经复核后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主要理由如下:1、调查时,你公司称并未进行危废台账记录,非申辩内容体现的台账遗失。2、你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废机油滤芯、废机油桶、废电池等危险废物,但2023年6月前仅与厦门淳油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废矿物油安全收集服务合同,转移联单也仅体现转移了废机油,除废机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废物无台账明确产生时间、产生量及委托处置去向;同时,根据你公司提交的整改台账,仅记录了2023年产生的废机油滤芯、废机油桶的台账及转移情况,2023年以前产生的废机油滤芯、废机油桶去向无台账记录,不宜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4、经查阅2022年我局开展的辖区企业的危险废物指导检查情况,你公司在2022年时已不能提供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不宜认定为初犯。考虑到你公司已主动停产停业,我局可从轻处罚,调整自由裁量中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改正态度”裁量取值至“-2”。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金额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整(¥154000.00元)。

  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若你公司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于缴款期限届满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经我局审批后认为符合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条件的,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