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伟杰工贸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翔)环改〔2024〕1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鑫伟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712736590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垵边路410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任学华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04月03日至厦门鑫伟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垵边路410号之一,主要从事五金件表面处理,主要生产工艺为铁件-上挂-酸洗-脱脂-水洗-陶化-水洗-烘干-喷粉-固化-冷切-下挂-包装-出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第67项“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报告表类别。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有两条喷涂线和一条清洗线,建设项目已建成,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尚未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04月0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喷粉”项目已建成。
2、2024年04月0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从事五金件表面处理,项目自2023年01月建成投产,环境影响评价材料未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3、2024年04月08日你公司提供的未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别。
4、2024年04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设备清单、租赁合同及相关票据,证明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1273941.78元。
5、2024年04月0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6、2024年04月03日、2024年04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在7日内将改正情况告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04月22日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