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众盛精密电路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翔)环改〔2024〕2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众盛精密电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860499
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18号一楼102-106、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夏玉海
我局于2024年05月06日至厦门众盛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地址位于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18号一楼102-106、二楼201,主要从事柔性线路板加工,建设有一条蚀刻线、一条磨板喷砂线、一条镀镍金线,生产工艺为:柔性线路板-蚀刻-磨板喷砂线-镀镍金-产品。根据调查,你公司镀镍金线已建成投产并排放污染物。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你公司的生产工艺含电镀工序,应当参照适用通用工序第111项“表面处理”类别,申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尚未获得排污许可证。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05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结果,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现场生产经营情况。
2、2024年05月06日你公司提交的镀镍金生产参数及药水添加记录、厂内镀金加工单、众盛精密电路公司含铜废水设施运维记录,证明你公司镀镍金生产线生产使用情况。
3、2024年05月06日你公司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材料,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
4、2024年05月06日你公司提交《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你公司排污登记情况。
5、2024年05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证明你公司项目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
6、2024年05月0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7、2024年05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确认的行为。
8、2024年05月10日中测通标(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ZCTBJB24050064QW6-08)及采样检测相关材料,证明你公司镀镍金生产线分质分流口水槽内为含镍废水。
9、2024年0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检测结果告知情况。
10、2024年05月27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及检测报告,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及生产废水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11、2024年05月06日、2024年05月07日等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情况告知我局。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若被我局认定属于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之规定行政移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