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
(第三次修订)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一年六月
前 言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1996年首次发布,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2月以厦府【1996】综040号文批复实施,1999年作第一次修订,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18日以厦府【1999】综008号文批准实施,2004年作第二次修订,厦门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7日以厦府【2004】186号文批准实施。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精神,把厦门建设成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以及厦门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发展战略要求,在原有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结合有关环保法规和厦门市最新的土地利用规划及城市空间布局规划,对环境功能区的范围、使用功能、目标值进行及时调整以适应厦门市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目 录
1. 环境功能区划分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及引用标准.. 1
1.3 基本原则.. 2
2. 功能区划范围.. 2
3. 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3
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3
3.2 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 5
3.3 水环境功能区划.. 8
4. 环境功能区划实施.. 14
附:
图1 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
图2 厦门市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图
图3 厦门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
(第三次修订)
1.1 目的
环境功能区划是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不同地区在环境结构、环境状态和使用功能上的差异,对区域进行的合理划定。其目的是基于区域空间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通过辨析面临的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压力,分区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明确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措施。为实现厦门市环境管理分区管理、分类指导、引导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1.2 编制依据及引用标准
1.2.1 功能区划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 《厦门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核定和补充划分方案》、《厦门市古宅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
● 厦门市行政区划、分区规划等。
1.2.2主要引用的标准
环境标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实现环境目标服务的,因此所有标准都存在被修订的可能,使用本环境功能区划(文本)的各方都应自觉执行下列标准的最新版。
●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 HJ1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 HJ/T8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1.3 基本原则
● 经济、社会、环境相统一的原则;
● 从整体性出发,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 目标区划从严,现状区划实事求是的原则;
● 尽量不降低现有功能和现状环境质量为原则;
● 适时调整原则,政府批准的新增工业区、独立工矿用地或者工业区范围调整扩大的,新增或扩大的区域可适时调整,具体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公布执行。
厦门市辖区内的陆域和海域,包括6个行政区,即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陆域(不包括滩涂)总面积1573.16km2,海域行政管辖面积约340km2。本次区划范围包括厦门市的陆域和海域部分。
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根据辖区内各环境单元社会功能现状和产业布局规划的最新变化,按照厦门市大气环境敏感度的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原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进行调整。
3.1.1 一类功能区
一类区包括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重点保护的生态功能区,该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GB3095)。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1)万石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和厦门大学校园
2)天竺山森林公园
3)莲花山国家森林公园及其北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
4)北辰山省级风景名胜区-翔安大峡谷-竹坝水库
5)香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
1)石兜-坂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南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
2)汀溪-溪东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3)古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3.1.2 二类功能区
厦门市辖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包括缓冲区)。该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二类区域如图1所示,各区域范围及执行标准见表1。
表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
类区 |
行政区 |
范 围 |
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
|
一 类 区
|
思明区 |
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和厦门大学校园 |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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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 |
坂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南部等高线大于200米的重要生态功能区 |
||
|
海沧区 |
天竺山森林公园 |
||
|
同安区 |
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
||
|
莲花山森林公园及其北部等高线大于200米的重要生态功能区 |
|||
|
北辰山风景区-竹坝水库应急水源地 |
|||
|
翔安区 |
翔安大峡谷-古宅水库饮用水源地 |
||
|
香山风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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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类 区 |
全市 |
厦门市辖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包括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以及新建的工业区、农村地区) |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 |
3.1.3 特殊区域及边界处理的规定
(1) 一、二类功能区面积不得小于4km2。
(2) 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500m的缓冲带,在缓冲带内建有污染的排放源,则应根据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情况,确定执行标准的级别。
(3) 新建工业区划归二类区,且工业区不能设在相邻的一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在二类区建高架点源,若排放的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影响到一类区,则新建点源的最大落地浓度应按一类区要求。
(4) 位于工业区中的集中居民区(村庄)执行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卫生标准。
3.2 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
为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结合厦门市环境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及特点,分别按国标GB3096中所确定的各类区域的要求,将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为4大类。划分结果如表2和图2所示。
3.2.1 1类居住、文教区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文教区、森林公园、山体以及近期未开发的乡村。执行1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3.2.2 2类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以及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3.2.3 3类工业、仓储物流区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包括现有工业用地、港区、物流园区、近期规划工业用地。该区执行3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3.2.4 4类交通干线两侧区
交通干线两侧,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和4b两种类型。
表2 声环境功能区划
|
类区 |
行政区 |
范 围 |
环境噪声标准 昼 夜(LAeq,dB) |
|
1
类
区 |
思明区 |
万石山风景区和厦门大学校园 |
55 45 |
|
海沧区 |
天竺山森林公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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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沧蔡尖尾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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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 |
石兜-坂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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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区(包括理工大学、华侨大学、软件学院、中科院、集美大学等) |
|||
|
区内未开发农村和山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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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 |
汀溪-溪东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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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山森林公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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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山风景区-竹坝水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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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未开发农村和山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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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 |
香山风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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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翔安大峡谷-古宅水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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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区(南洋学院、安防科技学院及厦门大学新校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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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未开发农村和山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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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区 |
全市 |
厦门市所辖范围内除1、3、4类区外的居住、商业和工业混杂区 |
60 50 |
续一 表2 声环境功能区划
|
类区 |
行政区 |
范 围 |
环境噪声标准 昼 夜(LAeq,dB) |
|
3类区
|
湖里区 |
东渡港区和象屿保税区 |
65 55
|
|
火炬高新科技园 |
|||
|
机场、航空工业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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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 |
海沧南部工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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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沧港区和嵩屿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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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孚工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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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阳工业区、生物医药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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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 |
灌口工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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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工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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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场交通仓储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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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北部工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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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溪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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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 |
黄金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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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柯工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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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工业集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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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工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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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 |
火炬(翔安)高新科技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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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工业园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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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固废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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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五店港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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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区 |
4a类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轨道交通、航道两侧港口区域 |
70 55 |
|
4b类 |
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
70 60 |
3.2.5特殊区域及边界处理的规定
(1)本功能区划分不适用于机场飞机起降噪声影响,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执行 GB9660标准。
(2)各类功能区不小于1km2。
(3)工业集中区中不足1km2的生活区(包括村庄等敏感目标),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如冷却塔、变电设备等)的噪声影响到相邻居住区等敏感目标时,其环境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应达到2类“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标准。
(4)位于功能区调高类别的工业企业,功能区划调整前批准的工业企业执行原功能区标准,新建企业执行新的功能区标准。
(5)道路交通干线、铁路、港口两侧区域的划分按GB3096执行。
3.3 水环境功能区划
厦门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包括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3.3.1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由于福建省环保厅编制的《福建省近岸海域功能区划》即将出台,因此,厦门市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不做调整,待最新福建省近岸海域功能区划批准后按最新区划执行,本次仅针对不适用于近岸海域的环境功能区进行修订。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海水水质分为四类: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厦门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如下:
(1)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
●厦门东部海域。该海区位于澳头至五通连线东南侧,厦门本岛东侧,外港白石炮台遗址-青屿-岛美连线以东,及小嶝岛—金门—浯屿连线以西。主导功能为旅游、航运和渔业用水,兼顾承纳污水。
●南部海域东侧海区。厦门岛南部海域指鼓浪屿北侧—嵩屿象鼻嘴—龙海打石坑连线以东,厦门岛白石炮台遗址至青屿和岛美连线以西的厦门岛的南部海域。主导功能为航道、锚地、滨海旅游和海水浴场。
(2)三类海域环境功能区
●厦门西海域南部海区。嵩屿象鼻嘴—大屿岛南侧—第一码头连线以南的海区。主导功能为航道、滨海旅游和海水浴场,兼顾功能为自然保护区。
●南部海域西侧海区。胡里山炮台至屿仔尾连线西侧海区。主导功能为航道、锚地和滨海旅游。
●同安湾。五通至澳头连线以北,厦门大桥以东海区。主导功能为港口、滨海旅游区,兼顾功能为自然保护区。
(3)四类海域环境功能区:
●厦门西海域北部海区,厦门第一码头—大屿岛南侧—嵩屿象鼻嘴连线以北海区。主导功能为港口、承纳城市污水,兼顾功能为自然保护区。
●河口区海域,嵩屿象鼻嘴至龙海打石坑连线以西,龙海市紫泥乡浒茂洲、乌礁洲和玉枕洲以东的海域。主导功能为港口、承纳城市污水。
(4)内湖和混合区规定
筼筜湖、海沧内湖为封闭性咸淡水混合水体,不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但不得作为纳污水体,禁止污水排入,水环境质量标准按出流断面水质达到相邻功能区水质要求。马銮湾、东坑湾开口前划入混合区,开口后执行相应的海域功能区标准。
(5)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边界与规定
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以中华白海豚、白鹭、文昌鱼三个保护区为基础的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
① 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将第一码头和嵩屿连线以北,高集海堤以南的35km2西港海域和钟宅、刘五店、澳头、五通四点连线的同安湾口约20km2海域,总面积55km2确定为中华白海豚保护中心区,厦门市管辖的其他海域为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② 文昌鱼保护区:核心区面积58km2(其中黄厝海区18km2,南线至十八线海区30km2,小嶝岛海区10km2),其他为实验区(5km2)和缓冲区(2km2)。
③ 对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实行非封闭性管理,具体规定有:
● 禁止西海域海水养殖,保障中华白海豚有一定的自由活动空间;
● 不得在保护区内增设排污口;
● 海上船舶限速航行,内港航速不得超过8节,同安湾海域不得超过10节;
● 禁止以娱乐或盈利为目的的高速摩托艇或滑水活动;
● 严格控制在保护区内进行水下爆破、填海工程等,国家建设需进行水下爆破、填海工程等活动,必须首先进行工程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对中华白海豚资源的损害。
④ 对文昌鱼核心区实行半封闭管理,禁止一切破坏性的开发和建设以及采沙等行为(包括兴建排污口,倾倒废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厦门市辖区内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与执行标准级别如表3和图3所示。
表3 厦门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
海 域 名 称 |
范 围 |
规 划 功 能 |
环境质量 目 标 |
||
|
主导功能 |
兼顾功能 |
功能类别 |
|||
|
西海域 |
厦门岛以西、嵩屿象鼻嘴--鼓浪屿北侧--厦港避风坞连线以北 |
港口航运;滨海旅游;承纳城市污水 |
自然保护区;海滨浴场 |
四类 |
GB3097 第四类 |
|
高崎—集美海堤和杏林—集美海堤以南的海域。 |
三类 |
GB3097 第三类 |
|||
|
同安湾 |
五通道—澳头连线西北,本岛北部。 |
港口航运;滨海旅游;承纳污水。 |
自然保护区 |
三类 |
GB3097 第三类 |
|
河口区 |
嵩屿象鼻嘴至龙海市打石坑连线以西,龙海市紫泥乡浒茂洲、乌礁洲和玉枕洲以东的海域。 |
港口航运;承纳污水。 |
|
四类 |
GB3097 第四类 |
|
南部海域 (外 港) |
鼓浪屿北侧—嵩屿象鼻嘴—龙海市打石坑连线以东,厦门岛白石炮台至青屿和岛美连线以西的厦门岛的南部海域。 |
滨海旅游、海滨浴场、航运。 |
新鲜海水供应 |
西侧 三类 |
GB3097 第三类 |
|
东部海域 |
澳头—五通连线东南侧,厦门本岛东侧,白石炮台-青屿-岛美连线以东,及小嶝岛—金门—浯屿连线以西的海域。 |
滨海旅游、海滨浴场、航运。 |
承纳污水;自然保护区;新鲜海水供应 |
二类 |
GB3097 第二类 |
3.3.2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GB3838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根据以上水域环境功能分类从保护水质和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将厦门市地表水划分如下:
(1) Ⅱ类地表水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包括:石兜-坂头水库及入库溪流、汀溪-溪东水库及入库溪流、古宅水库以及入库溪流。
(2)Ⅲ类地表水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二级保护区以及厦门市规划的应急水源地包括:坂头水库二级保护区、汀溪水库二级保护区、湖边水库(应急水源)和竹坝水库(应急水源)。
(3) Ⅳ类地表水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和一般工业用水包括:两二水库、溪头水库和西溪(同安新西桥上游)。
表4 厦门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
名称 |
主导功能 |
执行标准 |
排放标准 |
|
石兜-坂头水库 |
饮用 |
GB3838 Ⅱ类 |
禁排 |
|
汀溪水库 |
|||
|
溪东水库 |
|||
|
古宅水库 |
|||
|
汀溪-溪东水库入库河流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
石兜-坂头水库入库河流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
|
竹坝水库 |
应急 |
GB3838 Ⅲ类 |
禁排 |
|
湖边水库 |
|||
|
两二水库 |
一般工业用水、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兼做农灌 |
GB3838 Ⅳ类 |
禁排 |
|
溪头水库 |
|||
|
西溪-新西桥上游 |
一级标准 |
||
|
杏林湾水库 |
养殖、灌溉、一般景观水体
|
GB3838 Ⅴ类
|
一级标准
|
|
后溪 |
|||
|
过芸溪 |
|||
|
九溪 |
|||
|
东溪 |
|||
|
西溪新西桥下游—石浔坝、瑶江橡胶坝上游 |
|||
|
Ⅱ、Ⅲ、Ⅳ类区以外的其他水体溪流 |
(4)Ⅴ类地表水
除Ⅱ、Ⅲ、Ⅳ类地表水以外的厦门市辖区内的农用水库、自然溪流和作为农业用水及一般景观要求的水域,不包括排污沟及感潮河段。
厦门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及其水环境控制单元划分结果如表4所示。图3为厦门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文本、附图经批准后均为有效文件。
●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与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使用。
●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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