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1〕252号)

发布日期:2021-09-09 17:00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1〕252号

 

厦门市海沧医院

登记号:07283177-835020011A1001

地址:海沧区海裕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黄海望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固废执法检查的文件要求,2021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将化粪池污泥(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HW01类)交由厦门尚绿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收集。经查厦门尚绿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因此,你单位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违反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5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1年5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你单位提供的海沧医院化粪池清理合同、验收单、清理费支付凭证,证明你单位将院内的化粪池污泥等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厦门尚绿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收集。

2.2021年6月15日对厦门尚绿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厦门尚绿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接收了你单位化粪池污泥等危险废物。

3.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邹月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邹月明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厦发改收费〔2018〕567号)收费标准和厦门市2家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提供的处置费用说明,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处置费上限为约11700元。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1〕33号),并告知你单位有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根据《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厦发改收费〔2018〕567号)收费标准,结合厦门市2家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提供的处置费用说明,经核算你单位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上限为约11700元,不足二十万元。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所需处置费用三倍)。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定之日起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收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法申民法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