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昇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1〕5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1〕59号
厦门昇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53616H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马塘村新市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余明洋
根据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异常线索,2021年10月19日,我局组织检测机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单位废气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监测。你单位2016年列入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常用锅炉规范化排放口(编号:FG600801)于2016年12月安装1套烟气自动监控设备,2018年8月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并在翔安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2021年10月21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STCT21101809G01),你单位常用锅炉排放口的氮氧化物在线分析仪实际样比对监测结果:参比方法氮氧化物浓度平均值58mg/m3,CEMS氮氧化物浓度平均值10mg/m3,相对误差为-83%;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规定:氮氧化物41mg/m3≤排放浓度<103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因此,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10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厦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资料备案表》,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和对你单位已通过验收并在翔安生态环境局备案的气自动监控系统开展比对监测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采样过程企业人员全程陪同,采样过程全程摄像。
2.2021年10月21日、10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郑友德负责在线监控系统的具体维护工作。
3.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钟升才、林道华、林承东、郑友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钟升才、林道华、林承东、郑友德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2021年10月21日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编号:STCT21101809G01),证明你单位氮氧化物在线分析仪相对误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规定。
5.2016年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证明你单位为厦门市重点排污单位。
6.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联网运行,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翔安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4日